贈與協議樣書(男方贈與非婚生子)(通用3篇)
贈與協議樣書(男方贈與非婚生子) 篇1
甲方(贈與人):___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女,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系甲方的非婚生子,現各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自愿達成贈與協議如下:__________
一、甲方自愿將全款購買的登記在甲方和_____雙方名下位于__________(所有權證證號:__________不動產權第__________號)房產的一半份額,贈與乙方。
二、因乙方系甲方和__________非婚生子,因此__________作為乙方的法定代理人代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贈與。
三、各方同意在簽訂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日內到公證處進行公證,雙方一致同意滿足過戶條件之日起______個工作日內辦理登記過戶。
四、因乙方未成年,不滿足過戶登記條件,暫將該房產變更登記到__________名下,待乙方滿足過戶條件之日起_____個工作日內,__________需配合乙方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各方認可簽訂本協議后立即生效,未辦理公證或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均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六、各方承諾對該協議的字、詞、義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協議,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誤解等情形。
七、本協議一式肆份,各方各執壹份,公證處留存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捺印):__________ 乙方(簽字、捺印):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法定代理人(簽字、捺印):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贈與協議樣書(男方贈與非婚生子) 篇2
甲方(贈與人):__,男,漢族,住址:身份證號:。
乙方(受贈人):__,女,漢族,住址:身份證號:。
甲方與乙方于20__年_月_日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為了保持家庭和睦,增進夫妻之間的感情與信任,甲方與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甲方自愿將其名下所有的位于石家莊市的房產贈與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位于石家莊市的房產贈與給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該房屋;贈與不附加任何條件,贈與完成后該房產為乙方個人財產。
第二條:房產狀況
1、該房產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合計平方米,產權證號為:;
2、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3、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第三條:甲方保證房屋在此贈與合同簽訂前以及合同簽訂后一直到過戶完畢期間該房屋權屬狀況完整和其他具體狀況完整,并保證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條:甲方此贈與協議不可撤銷,此房產在未辦理過戶之前所有權益歸乙方所有,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此房產抵押、轉賣或出租給他人,否則抵押、轉賣或出租行為無效。
第五條:在本房產符合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時,甲方應按約定積極協助乙方轉移辦理過戶手續,因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而產生的稅費由方承擔。
第六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七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轄權人民法院裁決。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執_____份,乙方留執_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贈與協議樣書(男方贈與非婚生子) 篇3
贈與合同的終止以下幾種事由:
第一,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后,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